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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損害賠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橋簡字第64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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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648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俊甫 被 告 蘇上倫 黃仁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 審裁判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,原第一審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 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自明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經本院 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正,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2月29日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。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橋頭簡 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1 份在卷可稽,則上訴人之上 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 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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