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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拆除地上物等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橋簡字第77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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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773號 原 告 杜國棟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陳欣怡律師 蔡㚡奇律師 被 告 柳世朋(原名柳雲鵬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3年4月25日上午9時35分 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力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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