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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橋簡字第89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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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893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廖常宏 林良諺 被 告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訴訟代理人 謝子凡 胡祥生 被 告 黃志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 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前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,並定113年2月22日12時宣判,惟因兩造均表示 有成立調解或訴訟上和解之意願,為使兩造能妥善運用訴訟 外紛爭解決機制(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)處理 本件民事訴訟,以兼顧兩造之財產權與隱私權保護(如得聲 請退還部分裁判費、避免判決書類公開)及清償便利性(如 免去日後強制執行之繁瑣程序),爰裁定再開辯論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郭力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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