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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損害賠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橋簡字第96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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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960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傅泳翰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周志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訴人不服 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3年1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 到院,查本件訴訟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10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,31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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