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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清償借款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橋簡字第99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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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997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黄新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珮君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上訴人不服 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 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57,688元,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,49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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