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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給付租金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橋補字第104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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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1046號 原 告 方素貞 楊糧暢 黃玉碧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勝租屋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5萬3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 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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