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橋補字第107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1075號 原 告 余威瑨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、年籍、身份 證字號、正確送達住址,暨補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,逾 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理 由 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,提出於法院為之。當事人書 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:一、當事人姓名 及住所或居所。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、第77條之13規定,按訴訟標的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簡易訴訟程序 ,除本章別有規定外,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。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及第436 條第2 項亦分別 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上列原告固具狀提起本件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 事件,惟迄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各項資料,致本院無從確認 原告所指之被告究為何人,亦無從確定該等被告之當事人能 力;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(下同)56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060元。依 前揭說明,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,具狀補正如主 文所示之各項資料,及補繳裁判費6,060元,逾期如有未補 正事項,即駁回原告之訴(若僅有補繳裁判費,而未補正被 告為何人及年籍等記載,本院仍將依上開規定駁回)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但書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