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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代位分割遺產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橋補字第76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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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764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被 告 楊鳳瑛即楊張金桂之繼承人 楊國榮即楊張金桂之繼承人 楊志文即楊張金桂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按民法第242條前段所稱之代位權,係為保全債權得獲滿足之 目的,基於債之效力而生之實體上之權利,並由債權人以自己名 義行使債務人之權利,代位權之內容及客體乃債務人之權利,而 非自己之權利,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 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。又公同共有物之分割,依民法第830 條第2項規定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 。而分割共有物涉訟,則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,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甚明。查原告係代位其債務人即楊國田 ,起訴請求分割繼承被繼承人楊張金桂之遺產,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自應以楊國田就被繼承人之遺產繼承可獲得之利益計算。依卷 附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0000000地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登記謄本 所示,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(下同)14,4 00元,權利範圍為1分之1;門牌號碼高雄市橋頭區甲昌路市○巷0 0號房屋課稅現值為51,400元,有房屋稅證明書可參,則被繼承 人遺產總價額為886,600元(計算式:58平方公尺×14,400元+51, 400元=886,600元)。而楊國田之應繼分為1/4,揆諸前揭說明,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1,650元(計算式:886,600元×1/4=2 21,65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4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 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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