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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聲請公示送達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 113年度橋司聲字第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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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司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 對 人 鄭滿足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債權讓與通知事件 ,聲請人經以信函通知相對人,惟因相對人無法送達,為此 依法聲請公示送達等語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債權讓與之事實,有聲請人提出之 債權讓與證明書、債權讓與通知函、退件信封等件為證。又 相對人現籍設於高雄○○○○○○○○,有相對人戶籍謄本一份附卷 可稽,惟實無可能居住於該處,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,足 徵聲請人不知相對人居住所確非因自己之過失所致。準此, 聲請人所為之聲請,核與前揭法條規定相符,應 予准許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、第24條第1 項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 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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