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損害賠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橋小字第13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小字第135號 原 告 黃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具狀補正如理由欄「二、」所示 事項,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死亡者,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、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;承受訴訟 人,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。他造當事人,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,民事訴訟法168條、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又原告之訴,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或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3、6款及但書亦有明定,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 第2項規定,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準用之。 二、查被告許丙松已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12年9月30日死亡,有 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,依上開說明,本件訴訟程序當然 停止。又本院前已於112年12月20日函請原告於5日內提出被 告之除戶資料、繼承系統表、繼承人戶籍謄本,並具狀確認 起訴對象之姓名及年籍資料,該函文業於113年1月7日送達 原告,有送達證書可參,然原告迄未補正。審酌上開函文送 達迄今已經過相當時間,原告已有充足時間準備相關資料, 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,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其訴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