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
清償信用卡消費款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橋小字第9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91號 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許旻烜 被 告 陳家 上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玖仟參佰零肆元,及其中新台幣柒萬 壹仟陸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,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九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,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葉玉芬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