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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
清償信用卡消費款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橋小字第9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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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94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林博源 被 告 黃冠琮 籍設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即高 雄○○○○○○○○ 上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肆仟肆佰貳拾伍元,及其中新台幣柒 萬捌仟玖佰玖拾柒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,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附表: 本金(新台幣) 利息計算方式 29,290元 自113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6.66%計算之利息 2,873元 自113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2.75%計算之利息 26,133元 自113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4.5%計算之利息 20,701元 自113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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