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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清償借款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橋簡字第16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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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161號 原 告 馬詠鎮 訴訟代理人 黃子浩律師(法扶律師) 被 告 林益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 規定自明。 二、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12月19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,該裁定並於112年12月 22日合法送達於原告之訴訟代理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 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,有本院橋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、答詢 表在卷可憑,是原告提起本訴顯不符法定程式,爰依上揭規 定,予以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 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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