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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清償借款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橋補字第114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14號 原 告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湯金蒼發支付命令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7,891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 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力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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