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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橋補字第1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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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2號 原 告 謝宗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具狀補正有記載訴之聲明之起訴 狀及繕本到院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訴訟事件、應為之聲 明或陳述;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、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提出於法院為之;又當事人或代理人應 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3款、第4 款、第117條前段、第244條第1項第2款、第3款分別定有明 文。另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;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者,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逾期不補正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 ,同法第121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原告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具狀起訴請求李怡蓉賠償 ,但起訴狀訴之聲明欄為空白,爰依首揭規定,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 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張立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書記官 許雅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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