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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橋補字第13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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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3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景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84, 96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0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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