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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給付補償金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橋補字第4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40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王子榮即王慧華之繼 承人等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128,931元,應繳裁判費1,33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83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 對造人數提出繕本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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