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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6

公共危險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易字第76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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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76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麗香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1 8241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邱麗香自民國112年9月13日清晨5、6時許起 ,在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巷000號住處,飲用酒類後,仍於同 日上午11時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。嗣於同日上午11時52分許,行經彰化縣○○鄉○○巷0號前, 自撞路邊花盆,經警到場處理,並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 度測試,結果達每公升1.01毫克。 二、按被告死亡者,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、第307條定有明文。 三、查被告邱麗香業於113年1月25日死亡,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 料1份在卷可稽,依上開規定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不受 理之判決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 文。 本案經檢察官王銘仁提起公訴,檢察官林佳裕到庭執行職務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彥志 法 官 李怡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 「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陳亭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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