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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1

過失傷害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易字第80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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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80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上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1 8508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廖上智於民國112年1月26日15時44分許 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沿彰化縣福興鄉縣 144道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,欲右轉進入南環路2段,本應注 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,且依當時天候晴、柏油路面乾燥 無缺陷、視距良好等情形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 意,於行經該路段與南環路2段之交岔口時,即貿然右轉彎 ,適有告訴人洪明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(起訴書誤載為0 00-000號,應予更正)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告訴人洪麗玲,沿 同路段同向行駛至該處,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,致告訴人洪 明、洪麗玲人車倒地,告訴人洪明因而受有左膝及左小腿擦 傷、骨盆挫傷,告訴人洪麗玲受有右側遠端橈尺骨骨折等傷 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 訴;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,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 、第307條即明。 三、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係涉 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 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成立調解,告訴人 具狀撤回本件告訴,此有本院112年度彰司刑移調字第15號 調解筆錄及告訴人2人於113年1月13日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 狀各1份在卷可憑,揆諸首揭規定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 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書記官 許喻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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