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1

過失傷害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易字第81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8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長錦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1 5497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 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許長錦於民國112年2月27日12時49分許 ,駕駛車牌號碼0000-00號自小客車沿彰化縣芬園鄉彰南路 由南往北方向行駛,至該路段與楓竹路交岔路口處時,欲左 轉駛入楓竹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,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 車先行,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疏未注意而貿 然進行左轉彎,適有告訴人甲○○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搭載其未成年子女即告訴人梁○慈(姓名詳卷) ,沿彰化縣芬園鄉彰南路由北往南方向直行,至前開交岔路 口時見狀閃避不及,致己騎乘機車左側車身與被告駕駛車輛 前車身發生碰撞,告訴人甲○○及梁○慈人車倒地,告訴人甲○ ○因此受有頭部外傷合併外傷性蜘蛛網膜下出血、顏面撕裂 傷及眼瞼撕裂傷、四肢多處挫擦傷等傷害,告訴人梁○慈則 受有左手掌、左膝及左下肢擦傷、左踝挫傷等傷害。因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 訴;其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本案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,檢察官認被告所涉犯刑法第28 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,須告訴 乃論。因告訴人告訴人甲○○、梁○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 狀撤回告訴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參(見院卷第103 、111頁)。爰依前揭規定,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 文。 本案經檢察官徐雪萍提起公訴,檢察官劉智偉到庭執行職務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」。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書記官 張莉秋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