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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
過失傷害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易字第81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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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8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榮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1 6955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游榮富於民國112年3月25日上午9時41 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租賃小客車,沿彰化縣彰化 市金馬路3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,行至該路段與中華西路之 交岔路口、欲右轉駛入中華西路時,本應注意汽車行至設有 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時,應依號誌及標線指示行駛,且依 當時客觀情狀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,未依行 駛號誌及標線之指示即貿然右轉彎,適告訴人黃甄儒騎乘車 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告訴人黃雅婕,沿中華 西路由西往東方向直行至上開交岔路口時,突見被告駕駛上 開自小客車右轉彎,閃煞不及而與之發生擦撞,致黃甄儒受 有左手臂與左大腿挫傷等傷害,黃雅婕則受有左手臂與左腰 挫傷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嫌等語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 訴;告訴乃論之罪,其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;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 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 文。 三、查本案被告因上開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 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然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 ,須告訴乃論,茲因告訴人黃甄儒、黃雅婕於本院審理中業 已與被告達成調解,並具狀撤回告訴在案,有本院調解筆錄 、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41至44頁) ,揆諸前揭法條規定,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公訴不受 理之諭知。 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 如主文。 五、本案經檢察官林佳裕提起公訴,由檢察官劉智偉到庭執行職 務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 「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林曉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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