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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5

過失傷害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易字第83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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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83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瑜婷 陳勇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調院偵 字第186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(如附件起訴書)。 二、本件告訴人陳勇志、徐瑜婷告訴被告徐瑜婷、陳勇志過失傷 害案件,起訴書認均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,依同法 第287條前段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告訴人陳勇志、徐瑜婷 已經具狀撤回告訴,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 條之規定,本件不經言詞辯論,而為不受理之判決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附件: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調院偵字第186號起訴 書1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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