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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
過失傷害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簡字第151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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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15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景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 年度偵字第13860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許景程犯過失傷害罪,處拘役肆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犯罪事實、證據併所犯法條,除補充交通部公路局臺中 區監理所彰化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及如下事 項外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(如附件) 。 二、被告就本件犯罪事實,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個人發覺 其上開犯行前,主動向到場處理之員警坦承犯行,此有「彰 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」在卷可查 ,核與自首之要件相當,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,減輕其 刑。 三、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、第454 條第2 項,判決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,以書狀敘 述理由,向本庭(院)提出上訴。 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件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表明上訴理由, 向本庭提起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;致重傷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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