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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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0號
原 告 陳名君
訴訟代理人 黃晨翔律師
被 告 詹貿淇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112年度交簡上字第79號),經原告
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
,不能終結其審判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,將附
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
法 官 鮑慧忠
法 官 許淞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書記官 蔡旻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