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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1188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188號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洪義勝 上列具保人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,均沒入之。 理 由 一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 沒入之,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;沒入保證金時,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,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 定有明文;又沒入保證金,以法院之裁定行之,刑事訴訟法 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:被告甲○○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,前經本院指定 保證金新臺幣(下同)3萬元,被告繳納現金後,已將被告 釋放,有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、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各 1份附卷可稽(見112年度聲羈字第101號卷第43、46頁頁) 。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傳喚並未到庭,並拘提無著, 且查無被告有何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等 情,亦有本院送達證書、報到單、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 錄表、拘票、報告書存卷可參,是被告顯已逃匿。揆諸首開 規定,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,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 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 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2 日 書記官 謝儀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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