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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5

違反性騷擾防治法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44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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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44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嘉展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 度偵字第493號),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。 二、被告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前段之性騷擾罪嫌,依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,因告訴人 具狀撤回告訴,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之 規定,本件不經言詞辯論,而為不受理之判決。 三、本案經檢察官簡泰宇提起公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附件: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93號起訴書1 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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