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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竊盜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131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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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3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嘉文 (現另案在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) 選任辯護人 李志仁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年度 偵字第913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葉嘉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起撤銷羈押。 理 由 一、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,應即撤銷羈押,刑事訴訟法第107條 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被告因竊盜案件,前經本院訊問後,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情形,且有羈押必要,而於民國113年1 月3日起執行羈押在案。惟被告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自113年2月22日起借提執行另案刑期,有該署檢察官執行 指揮書影本1份在卷可參。則被告既在監執行,自其入監執 行該案時起,身體自由乃將於相當期間受到限制,於此期間 尚無逃亡之虞,原羈押原因自該時起已消滅,是爰自該案執 行之日起撤銷羈押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、第121條第1項、第220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 繕本 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王冠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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