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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詐欺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230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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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23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芳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 原本及其正本,茲發現有誤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漏載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 拾萬元沒收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 價額。」,應予更正。 理 由 一、按裁判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,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,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。 二、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,因該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應諭知沒收之理由,已於原判決理由欄三中詳載, 則原判決主文欄漏載沒收部分,係文字上漏載之顯然錯誤, 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或判決之本旨,參考前揭說明,爰裁定 更正如主文所示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吳冠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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