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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定應執行刑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111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順良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(112年度聲字第111 0號),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, 茲發現有誤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被告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 有期徒刑更正為「伍年捌月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。又刑事裁判文字 ,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,參照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,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,業經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。 二、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「伍年捌 月」誤繕為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「陸年捌月」,惟並不影響 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,爰依前述說明,將原裁定之原本 及正本之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「伍年捌月」更正如主文所示 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羅婉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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