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定應執行刑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115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信正 (現在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 行中)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,本院於中 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,茲發現有誤,應 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附表編號2罪名欄關於「竊盜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竊盜 等」。 理 由 一、裁判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,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,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。 二、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載之顯然錯誤,然不影響 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,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。 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 繕本 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陳秀香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