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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殺人未遂等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03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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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旻修 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 洪婕慈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 1864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鍾旻修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貳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。 理 由 一、按羈押被告,偵查中不得逾2月,審判中不得逾3月,但有繼 續羈押之必要者,得於期間未滿前,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 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,以裁定延長之,延長羈押期間 ,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,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、第5項 分別定有明文。又羈押被告之目的,在於確保訴訟程序之進 行、證據之存在及真實及確保刑罰之執行,被告有無羈押之 必要,法院自得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,而關於羈押 與否之審查,其目的僅在判斷有無實施羈押強制處分之必要 ,並非認定被告有無犯罪之實體審判程序,故關於羈押之要 件,無須經嚴格證明,以經釋明得以自由證明為已足。 二、被告鍾旻修因殺人未遂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經本院訊 問後,認依被告之供述及卷內事證,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, 又被告本件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,且有 相當理由認定有逃亡之虞,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 款之羈押原因,且有羈押之必要,本院乃裁定自民國112年1 1月29日起羈押在案,合先敘明。 三、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,經訊問被告後,本院審酌本 案卷證資料,認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,若命其具保、責付 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,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 行程序之順利進行,且本案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 定法定停止羈押之事由,復斟酌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 、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、本案訴訟進行之程度、被告人身自 由之私益考量,衡諸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,認仍有繼續羈 押之必要,故應自113年2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,俾保全後 續審判及將來執行程序之進行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           法 官 巫美蕙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方維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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