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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5

公共危險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09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09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THI THO(下稱其中文姓名:阮氏施) 現居地址:彰化縣○○鎮○○路0段000巷0號0樓 選任辯護人 陳柏涵律師(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)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檢察官追加起訴(112年度偵字 第20428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阮氏施被訴毀損他人物品部分,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阮氏施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,於民 國112年11月12日20時前某時,在址設彰化縣○○鎮○○路0段00 0號華倫汽車旅館(告訴人洪國清經營)之221號房間內,徒 手毀損華倫汽車旅館所有之電風扇1把,致電風扇之風罩變 形凹陷、葉片破裂,足生損害於華倫汽車旅館。因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354條毀損他人物品罪嫌等語(被告被訴放火燒燬 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未遂罪嫌,另行審理)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;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 條各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阮氏施所涉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,依 同法第357條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據告訴人華倫汽車旅館 即洪國清具狀撤回告訴在卷可稽,依上揭法條規定,爰就此 部分不經言詞辯論,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 文。 本案經檢察官陳詠薇追加起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廖健男           法 官 陳彥志          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 記 官 梁永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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