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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88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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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87號 被 告 林進寶 具 保 人 呂宛庭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 111年度偵字第4338、7631號、111年度偵緝字第729號、112年度 偵字第1407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呂宛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,沒入之。 理 由 一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 沒入之;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;保證金已經繳納者,沒入之 ;前項規定,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 命具保者,準用之。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,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。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,以法院之裁定 行之。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林進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(下同 )3萬元,由具保人呂宛庭繳納保證金等情,有臺灣彰化地 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、代收保證金臨時收據、國 庫存款收款書各1件附卷可查。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經 傳喚未到,復拘提無著,且具保人經通知督促被告報到,具 保人亦未督促被告遵期報到,又被告及具保人均無受羈押或 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等情,有送達證書、點名單 、拘票及拘提無著報告書、本院刑事庭通知書、電話洽辦公 務紀錄單等件,以及被告、具保人之各該個人戶籍資料、臺 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憑,是被告既已逃匿 ,揆諸前揭規定,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 利息沒入之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 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邱鼎文           法 官 林明誼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吳冠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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