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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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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明昌 選任辯護人 曾耀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周明昌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。 理 由 一、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本 院訊問後,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,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 人之虞,另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, 且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、勾串證人之虞,非予羈押,顯難 進行審判;且被告於民國77年起就多次犯下槍砲及毒品案件 ,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犯罪之虞,而有羈押之必要,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、第3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 第1項第9款、第10款之事由,自112年11月14日執行羈押等 情。 二、茲因羈押期限屆滿,經本院訊問被告後,本院審酌認為:  ㈠被告所犯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、第5條第1項 、第2項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、第8條第4項 、第12條第4項等罪,均屬最輕本刑5年有期徒刑以上之重罪 ,且被告否認部分犯行,衡其刑度甚重,自有逃亡之高度可 能,此係趨吉避凶、脫免刑責、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,倘一 般正常之人,依合理判斷,已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。 況被告於假釋期間再犯本案112年1月11日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犯嫌,被告另有假釋遭撤銷而再執行殘刑有期徒刑3年多之 可能性,更有促使被告逃亡之動機。  ㈡又被告於77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入獄服刑 、80年間又再因槍砲案件入獄服刑,至82年11月方假釋出獄 (79年間另有妨害自由案件入獄服刑),86年間又再因毒品 、槍砲等案件入獄,至92年4月方假釋出獄,96年又再因毒 品、槍砲案件入獄(定應執行刑15年8月),於108年9月4日 假釋出獄,本應於112年2月3日方縮刑期滿,然被告於112年 1月之假釋期間即又開始犯下本案犯行;且本案被告所認罪 之4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,及遭起訴但被告否認之意圖販 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(純質淨重達655.67公克)、意圖販賣 而持有第二級毒品(651.13公克)、持有非制式槍枝、獵槍 及子彈(槍枝共5把、具殺傷力之子彈173顆),犯罪嫌疑之 情節均非輕,被告自77年至112年間,不斷犯下槍砲及毒品 案件,出獄後又再犯,且情節越發嚴重,足認被告有反覆實 施犯罪之虞。  ㈢而被告上開情形均無法以具保、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 之手段,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順利進行,及避免被告再犯 毒品及槍砲等案件,而有羈押之必要,應自113年2月14日起 延長羈押2月。 三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          法 官 李怡昕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 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謝儀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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