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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2

請求損害賠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附民字第67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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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673號 原 告 鍾文譯 被 告 陳孟宜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(本院112年度金訴第454號),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︰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事 實 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如附件起訴狀所示。 二、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 理 由 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,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。 二、本件被告被訴幫助詐欺、幫助洗錢乙案,業經刑事判決諭知 無罪在案,根據首揭說明,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。 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22 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 「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王冠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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