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6

過失傷害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易字第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錦湄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女 鄭舒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1 9832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蕭錦湄無普通重型機車之駕駛執照,仍 於民國112年5月21日17時22分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,沿彰化縣北斗鎮斗中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, 行經斗中路與斗中路755巷口時,本應注意車前狀況,且隨 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,且依當時客觀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 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,適有告訴人陳初惠騎乘車牌號碼00 0-000號輕型機車,自斗口路路旁駛出,兩車即因而發生碰 撞,致告訴人因而受有左手2*2公分撕裂傷之傷害。因認被 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、刑法第284條前 段之無照駕駛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 訴;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,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 、第307條即明。 三、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係涉 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、刑法第284條前段之 無照駕駛過失傷害罪嫌,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,須告 訴乃論。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成立調解,告訴人具狀撤回本 件告訴,此有本院113年度斗司刑移調字第14號調解筆錄及 告訴人於000年0月00日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 憑,揆諸首揭規定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 之判決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許喻涵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