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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5

過失傷害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易字第3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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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3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金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調偵字 第84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林金寬領有重型機車駕駛執照,於民國 112年4月27日上午8時4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 型機車沿彰化縣○○市○○路○段由東往西方向內側車道行駛, 本應注意往右偏向行駛時,應注意同向右側機車行駛動態及 安全距離間隔,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,且依當時天氣 晴、日間自然光線、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、無障礙物、視距 良好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詎其竟疏未注意,未注意同向 右側機車行駛動態及安全距離間隔,又未隨時採取必要之安 全措施,因行動電話未置放牢固掉落於車上,即貿然將車輛 往右行駛。適告訴人許玉淳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 型機車,沿同向外側車駛至,被告之機車右側車身因而與告 訴人之機車車頭發生碰撞,造成告訴人人車倒地,受有右髖 部挫傷、右手肘、踝部擦傷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 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 訴;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。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 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。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成立調解,並經 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,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(本院 卷第43頁),依上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。 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」。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施秀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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