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過失傷害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易字第5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紹閔 謝進在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調偵字 第560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即告訴人(下稱被告)謝進在領有重型 機車駕駛執照,於民國111年7月15日上午6時47分,騎乘車 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其妻即告訴人余意妹( 起訴書雖記載為妻子,然未經登記,應僅為男女朋友關係) ,沿彰化縣芳苑鄉上林路路上段148巷,由南往北方向行駛 ,行經該巷與路上段之無號誌交岔路口時,原應注意汽車行 駛時,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,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;且汽車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,應減速慢行,作隨時停車 之準備及支線道車(被告謝進在行駛車道無分向線應係支線 道車,被告即告訴人〈下稱被告〉洪紹閔行進車道有分向線應 係幹線車道)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,而依當時天候晴,柏 油路面乾燥,無障礙物,日間自然光線,亦無不能注意之情 事,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,且於行經上開無號誌之交岔路口 時,未減速慢行、作隨時停車之準備,亦未讓幹道車先行, 即貿然向前行駛,適有被告洪紹閔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,沿路上段,由西往東方向行駛,通過該交岔 路口時,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,且於行經上開無號誌之交岔 路口時,未減速慢行、作隨時停車之準備,即貿然向前行駛 ,被告謝進在見狀,避煞不及,致被告謝進在該機車車頭撞 擊被告洪紹閔機車右側車身,造成被告謝進在、告訴人余意 妹、被告洪紹閔均人車倒地,被告謝進在因而受有左膝挫傷 、股骨下端骨踝外側骨挫傷、左膝前十字韌帶斷裂、血腫; 告訴人余意妹因而受有左側鎖骨粉碎性骨折;被告洪紹閔因 而受有左手肘與左足踝擦傷、左上臂擦傷等傷害。等情,因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,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查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所涉刑法第284條前 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,須告訴乃 論。茲被告2人互相及被告洪紹閔已與告訴人余意妹均已於 本院審理中已成立調解,並均經被告2人及告訴人撤回告訴 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,依上揭法條規定,爰不經言 詞辯論,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」。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謝儀潔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