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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1

過失傷害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易字第9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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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悅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 年度偵字第9317號),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,改依通常 程序審理,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許悅琳於民國112年2月4 日10時58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,沿 彰化縣溪州鄉溪厝村產業道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,行經該路 段與後智路1巷交岔路口,本應注意,行至無號誌之交岔路 ,應減速慢行,作隨時停車之準備,而依當時天候晴,日間 自然光線,柏油路面鋪裝,乾燥、無缺陷,無障礙物且視距 良好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,即貿然駛入 路口,適告訴人廖進雄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,沿彰化縣溪州鄉溪厝村後智路1巷由北往南方向駛至, 煞閃不及,告訴人騎乘機車之前車頭撞擊許悅琳車輛之左側 車身,致告訴人人車倒地,並受有蜘蛛膜下腔出血、顱內出 血、左下肢輕癱、右側2-7肋肋骨骨折併皮下氣腫、右側肩 胛骨骨折、右側鎖骨尖峰關節脫臼等傷害等情,因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,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茲被告與告訴人已於本院審理中已成立調 解,並經告訴人撤回告訴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,依 上揭法條規定,爰不經言詞辯論,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」。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書記官 謝儀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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