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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7

請求損害賠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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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洪秀華 被 告 林居士 被 告 明月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張秀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616號),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原告方面: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影本所載。 二、被告方面: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 三、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。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;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、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四、經查: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616號過失傷害案件,業於民國 113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,有本院審理筆錄可憑(見該案 院卷第96頁)。茲因原告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(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章 戳),依照前揭說明,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, 應予駁回。又原告本案之請求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依附,應併予駁回。至上開刑事案件若經上訴於第二審 ,原告仍可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附 此敘明。 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、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張莉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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