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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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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棟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04年度毒偵字第347號 ),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(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4號)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之摻有海洛因香菸壹支(驗餘淨重零點柒參零伍公克),沒 收銷燬之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(下稱彰化地檢署)10 4年度毒偵字第347號被告林棟材因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,業經判決確定,惟扣案之摻有海洛因香菸1支經送 鑑驗後檢出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,為違禁物,爰依刑法 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。 二、按查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 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;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被告前因施用毒品之犯行,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 字第210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確定,另涉犯販賣、轉讓毒品部 分,亦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7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 刑14年確定在案,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憑。而本件於民國10 3年11月5日為警查獲之摻有海洛因香菸1支,乃被告所有並 供其自身施用,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陳明確,並有彰化縣警 察局刑事案件移送書、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憑(見執行卷第 21至23頁、第33頁、第43頁)。惟上開扣案之摻有海洛因香 菸1支,未於被告施用毒品案件中判決宣告沒收,亦未於被 告所涉販賣、轉讓毒品案件中判決宣告沒收等情,有前揭判 決書附卷可憑。而上開扣案物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檢驗,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(驗餘淨重0.7305 公克),有該院103年11月19日草療鑑字第1031100125號鑑 驗書附卷可稽(見執行卷第34-1頁),足認上開扣案物係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,核屬違禁物無訛,應整體視為第一級毒品而沒收銷燬之 。從而,本件聲請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,刑法第11條前段、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、第40 條第2項、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 繕本 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吳育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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