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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城諺(原名:彭德平) 上列被告因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案件(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 0號、110年度毒偵字第51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(含包裝袋壹個)沒收銷燬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。 二、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,且得單獨宣告 沒收,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 査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之 器具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,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被告彭城諺前因涉犯施用毒品案件,經檢察官以110 年度毒偵字第51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。又查扣被告如聲請 書所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毒品1包,經檢驗結果 ,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 之違禁物,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0月14日草療鑑 字第1101000138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稽;而包裝上開毒品之 外包裝袋1個,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,且無析離 之實益與必要,故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,併同沒收銷燬。 揆諸上揭說明,本院認本件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刑法第38第1項、第40條 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方維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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