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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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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明輝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(113年度執聲沒字 第1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(含外包裝參包,驗餘淨重合計為 零點零肆零柒公克)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(含外包裝 壹包,驗餘淨重為零點壹零柒玖公克),均沒收銷燬之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除「緩起訴簽結」更正為「緩起訴處分確定」外, 餘均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二、按違禁物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;並得單獨宣 告沒收,此觀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即 明;又查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 均沒收銷燬之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 定。 三、經查,扣案之灰白色粉末3包,經送鑑定結果,均檢出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(含外包裝3個,驗餘淨重合計為0.0407公克 );扣案編號5號之晶體1包,經送鑑定結果,檢出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(含外包裝1包,驗餘淨重為0.1079公克) ,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10年10月5日草療鑑字第 1100900569號鑑驗書、110年10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0100012 7號鑑驗書各1紙附卷可佐(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 毒偵字第1157號偵查卷宗第165頁、第169頁),足認上開扣 案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、2款規定之第一、 二級毒品,屬違禁物無訛,揆諸前揭說明,本件聲請核無不 合,應予准許。又其外包裝已用於填裝上開毒品,難以與毒 品完全析離,應一併沒收銷燬之,鑑驗用罄部分,既已滅失 ,此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,刑法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 繕本 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許喻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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