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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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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明松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(113年度聲沒字第2 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包(含外包裝伍包,驗餘淨重合計為 肆點捌陸壹玖公克)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(含外包裝 壹包,驗餘淨重為零點陸貳零陸公克),均沒收銷燬之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二、按違禁物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;並得單獨宣 告沒收,此觀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即 明;又查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 均沒收銷燬之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 定。 三、經查,扣案之白色粉末、塊狀共5包,經送鑑定結果,均檢 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(含外包裝5個,驗餘淨重合計為4.861 9公克);扣案晶體1包,經送鑑定結果,檢出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(含外包裝1包,驗餘淨重為0.6206公克),此 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12年2月20日草療鑑字第1120 200213號鑑驗書、112年2月20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212號鑑 驗書各1紙附卷可佐(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 第249號偵查卷宗第84頁、第88頁),足認上開扣案物係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、2款規定之第一、二級毒品 ,屬違禁物無訛,揆諸前揭說明,本件聲請核無不合,應予 准許。又其外包裝已用於填裝上開毒品,難以與毒品完全析 離,應一併沒收銷燬之,鑑驗用罄部分,既已滅失,此部分 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,刑法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 繕本 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許喻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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