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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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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駿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2年度毒偵字 第1322、1659號)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(113年度聲沒字第30號 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劉駿豪所涉112年度毒偵字第1322、165 9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,而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,屬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,爰依 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。 二、按違禁物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;並得單獨宣 告沒收,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 查獲之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 沒收銷燬之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揭 。 三、經查: 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非他命案件(下稱本案),經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322、1659 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,此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、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。  ㈡本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,經送鑑定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,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 第1120600639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稽,除因鑑定用罄之部分 外,應併同無法與之完全析離之包裝袋,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,刑法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淞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 繕本 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蔡旻珊 附表: 編號 扣押物品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 鑑定結果: ⒈檢品編號:B0000000(編號2-3) ⒉檢品外觀:晶體 ⒊送驗數量:淨重0.2630公克 ⒋驗餘數量:淨重0.2581公克 ⒌檢出結果: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(Methamphetamine) 卷證出處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600639號鑑驗書(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322號卷第179頁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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