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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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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耿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3年度戒毒偵 字第25號)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(113年度聲沒字第18號)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(連同包裝袋一只),沒收銷燬之。 理 由 一、違禁物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沒收之,且得單獨宣告沒收, 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,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,查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及 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,均沒收銷燬之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戒毒偵字 第25號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,業經不起訴處 分確定。惟查獲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屬違禁物,爰 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。 三、經查:  ㈠聲請人所指上情,業經本院核閱卷內之證據資料無誤,扣案 物品為第一級毒品,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規 定,不得持有,屬違禁物。  ㈡扣案盛裝前開海洛因所用之包裝袋共1只,具有防止毒品裸露 、散逸及便利毒品攜帶之功能,且既做為包裹毒品所用,不 論如何刮除,均會殘留些許毒品難以析離,爰均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,宣告沒收銷燬之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 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陳孟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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