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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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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文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案件(113年度執聲沒字 第1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賭資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、選物販賣機壹台、公仔玩偶陸 盒、玩具壹盒、娃娃玩偶貳隻、戳戳樂壹盒、飲料壹批均沒收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蕭文進所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。扣案新臺幣(下同) 5,950元、選物販賣機1台、公仔玩偶6盒、玩具1盒、娃娃玩 偶2隻、戳戳樂1盒、飲料1批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,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、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等語。 二、按當場賭博之器具、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,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。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266條第4項、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。次按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,若本 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 收,卻誤引(未援引各該相關規定)或贅引(已援引各該相 關規定)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作為聲請依據時,因該等物 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,法院 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(銷燬)之,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 ,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。 三、經查,被告前因賭博案件,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11年度偵字第1725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一事,業經本院核 閱上開卷宗無訛,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、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。扣案之5,950元、選物販賣機1台、 公仔玩偶6盒、玩具1盒、娃娃玩偶2隻、戳戳樂1盒、飲料1 批分別係在用以與顧客對賭之器具、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 之財物,不問屬於被告與否,自得單獨宣告沒收,從而,本 件聲請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聲請意旨雖贅引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,亦未引刑法第266條第4項作為 聲請依據,然因上開扣案物既屬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物, 已如前述,本院仍得裁定宣告沒收,不受聲請意旨所引法條 之限制,併此敘明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刑法第266條第4項、第40 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 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書記官 鍾宜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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