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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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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酩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(113年度執聲 沒字第1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行動電話一支(含門號0000-000000號SIM卡一枚)沒收之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涉嫌賭博案件,業經臺灣彰化檢察 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,而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(含門 號SIM卡1枚),為被告所有、供犯罪所用之物,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259條之1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。 二、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,對刑法第38條第2項、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、第2 項之犯罪所得,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,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所指上情,業經本院核閱卷內之證據資料無誤 ,依據上開說明,應認聲請人之聲請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 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陳孟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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