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5

傷害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易字第10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0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琇惠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13917 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,於民國112年4 月7日1時43分許,見陳永昌駕駛小貨車返回彰化縣○○鎮○○路 000巷00號內庭院時,竟以其事先準備之不明液體,自其居 住之彰化縣○○鎮○○路000巷00號2樓陽台,由上往下朝甫打開 車門之陳永昌潑灑,致陳永昌受有兩眼化學性液體侵入灼傷 、結膜炎之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嫌等語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 訴,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該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 條 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,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 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須告訴 乃論。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( 本院卷第37頁),依照首開說明,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 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 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5 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」。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書記官 林佩萱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