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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
傷害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易字第11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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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謹發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19848 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張謹發於民國112年08月22日16時許, 在彰化縣○○鄉○○路000巷0號住處,因細故對告訴人賴惜心生 不滿,竟基於傷害之意,將告訴人推到樓梯口,並抓起告訴 人雙手往樓梯上壓,致告訴人受有雙側手部挫扭傷之傷害,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,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本件被告涉及傷害案件,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,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 1份在卷可稽,揆諸上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不受 理之判決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 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表明上訴理由,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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